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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5-22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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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评定资金生活待遇管理
评定标准出处资金资助和奖励出处居住/医疗出处社保/税收/通关出处直系亲属出处薪酬及其他出处日常管理出处
特级人才国际顶尖人才
市重大贡献
第二条

租房补贴
最高每月5000元,不超过三年
购房补贴
不超过250万元,5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社保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4000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企业引才奖励
引进1名奖励企业或单位50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一类人才国家级人才
突出省级人才
市突出贡献
第二条我市推荐入选 中央资助1:2
引进创业类 中央资助1:1
引进聘任类 中央资助1:0.5
细则第六条居留
引进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公安10天内初审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六条 社保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3000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企业引才奖励
引进1名奖励企业或单位20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我市推荐入选 一次性
引进创业类 一次性
引进聘任类 分三年(1/5、2/5、2/5)
细则第十五条租房补贴
最高每月3000元,不超过三年
购房补贴
不超过200万元,5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
二类人才国家级次位人才
省级人才
突出市级人才
市重要贡献
第二条

租房补贴
最高每月2500元,不超过三年
购房补贴
不超过150万元,5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社保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2000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企业引才奖励
引进1名奖励企业或单位10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三类人才国家级次位人才
省级次位人才
市级人才
市较大贡献
第二条

租房补贴
最高每月2000元,不超过三年
购房补贴
不超过100万元,5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社保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1000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企业引才奖励
引进1名奖励企业或单位5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四类人才市级次位人才
市积极贡献
第二条

租房补贴
最高每月1500元,不超过三年
购房补贴
不超过30万元,5年等额发放
第八条社保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600元补助,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企业引才奖励
引进1名奖励企业或单位2万元(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特色人才通用

资助比例
国家级人才
市内申报 中央资助1:1至1:2
市外迁入 中央资助1:0.5至1:1
省级人才
省资助1:0.5至1:1
第三条居留
引进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2个月内初审上报;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者可办2-5年居留许可,可多次出入境及享签证到期提醒;快速绿色通道,就业和居留相关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驾驶证换发优先办理
第六条 社保
外籍人才及直系亲属纳入社保参保范围;企业年金可对人才倾斜或优先为人才建立;单位可为人才办理商业补充保险;不受单位参保形式限制,可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允许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补缴
第十条配偶
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积极协助安排工作或帮助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薪酬
参照引进前收入水平,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限制;单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
第十五条人才管理
每两年编制一次人才目录;人才达到高一级别标准可申请评审,优惠从高不重复;项目成果通过第三方评估考核;提供知识产权优先服务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创业资助
领军人才100万至200万资金扶持;2年后100万至300万创业奖励
第四条落户
简化、优先办理,无外籍人员可选属地社区落户,华侨由侨务局优先办理;可凭证明材料享住房奖励等资助政策
第七条税收
省级以上科教文卫体、技术、环保方面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度所缴8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需按规定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不超过三年;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食搬洗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子女
单位或落户属地选择入学或安排市一级以上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待遇报考高中;转学手续优先受理办结
第十四条其他
行政办事可享绿色通道;免费游览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其他新增服务;其他国、省、市待遇规定
第十六条

引进科研团队项目立项
一次性500万至1000万团队立项资助;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立项资助的奖励
第四条住房
租住人才公寓
第八条
创业贷款贴息
不高于70%银行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两年,每企业每年最高100万
第五条医疗
本人及直系亲属二级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就医;每年一次体检,个性化保健方案,为期三年;定点医院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协助,优先安排会诊
第九条通关
工作一年以上特级、一类、二类人才进境时协助进行人才认定,合理科教用品、自用物品免税,自用机动车辆1辆征税验放;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技术、配件,可申请减免税
第十二条





创业场租补贴
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每方每年不超过30元,补贴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备注:
①细则指《东莞市中央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未加标细则的条款均出自《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②专家资助申报标准(出处:细则第六条):
   创业类: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报时已持续1年以上持股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切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聘任类:在我市工作,并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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