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深度融合,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扶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发展资金安排,纳入松山湖(生态园)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生态园)工商注册并缴纳主要税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松山湖(生态园)缴纳税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松山湖(生态园)工商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四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奖励:第一阶段,经东莞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申请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的,奖励190万元。
第五条 上市融资奖励。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国内上市公司自迁入松山湖(生态园)后12个月内增发股票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投资在松山湖(生态园)的,按募集资金的0.5%给予融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含)。
第六条 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交易方式、融资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已挂牌企业迁入的除外),奖励50万元;首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监管部门后续公布的更高层次交易方式的,奖励10万元(从做市交易方式转为监管部门后续公布的更高层次交易方式除外);自挂牌后12个月内的增发股票融资(含在挂牌环节同步增发股票融资),或已挂牌自迁入松山湖(生态园)后12个月内的增发股票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的50%以上投资在松山湖(生态园)的,按累计募集资金的1%给予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七条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资本市场进行上市挂牌融资的,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参考本办法,按“一事一议”流程审批。
第八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单项奖励50万元(含)以上的,应向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递交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松山湖(生态园)的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与该企业和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的入园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为业务主管和受理部门,常年受理企业申请,按季度审批。
第十条 培育入库制度。为有序推进松山湖(生态园)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拟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的企业应在与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任一家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挂牌相关服务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以最早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时间为起始时间),按《松山湖(生态园)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入库申请书》(附件1)要求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申请培育入库。逾期申请培育入库的企业在首次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时减按90%执行,未申请培育入库的企业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股转系统挂牌、交易奖励,需在相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上市融资奖励、股转系统融资奖励,需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次年内且距离完成时间不少于6个月提出,按《松山湖(生态园)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书》(附件2)要求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报送规范要求的,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和更正。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更正的,视为该申请单位主动撤回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按批次在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或认为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宜进行奖励的,可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反映或投诉,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应在接到反映或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方。
第十四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报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意见申请资助资金,向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提交《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按流程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有权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办法各类奖励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评价政策执行效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等实行问责:
(一)由于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并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专项资金资助公示制度的;
(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确需问责的。
第十八条 获得奖励类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授奖证书,并取消其3年内松山湖(生态园)申报财政资助资金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一)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按《松山湖高新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松山湖〔2014〕58号)相关规定,提交《松山湖高新区企业申请资本市场奖励备案申请/受理书》的企业、已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已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企业,将自动认定为培育入库企业,无须再次申请。其他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符合培育入库企业申请条件的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培育入库的,不属于逾期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但未获得过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给予的上市后备企业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在申请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并经法定机构正式受理资料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一并申请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奖励的两个阶段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在股转系统挂牌,但未获得过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给予的股转系统挂牌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股转系统挂牌奖励申请。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追溯受理在本办法颁布之前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得过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在资本市场方面相关奖励或资助的,在本办法规定相关奖励金额中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文与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和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如与园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文的奖励内容如与园区现行的其他政策有重叠,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