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東莞松山湖促進生物產業發展實施辦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5-08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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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松山湖生物產業高端化、集約化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政策以及《關於促進生物醫藥創新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粵科社字〔2020〕86號)、《東莞市重點新興產業發展規劃(2018-2025年)》(東府〔2018〕8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松山湖生物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生物產業資金由東莞松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中的產業發展資金安排,納入松山湖園區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根據生物產業生命周期和發展要素,生物產業資金重點扶持企業的臨床研究、產品註冊、市場準入等研發及產業化階段,提供低成本空間,搭建服務平臺、產品產業化等生態體系。資金分別從項目引進、研發創新、產業化、公共服務平臺、推介交流五個方面,通過補貼、獎勵、配套等方式,主要用於支持從事生物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並已完成初期研發的企業、機構或組織(以下簡稱“生物企業”)的培育引進及其創新化、規模化、國際化發展,促進生物企業開展研發創新、成果轉化、公共產業平臺建設以及推介交流。

  第四條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負責組織資金申報、評審、報批和績效管理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五條 適用範圍

  (一)符合松山湖生物產業發展方向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以及《東莞市招商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重點支持的生物產業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領域:

  1.生物醫藥。主要包括新型疫苗、生物技術藥物、化學藥品制造、現代中藥與民族藥、海洋生物醫藥、生物醫藥關鍵裝備與原輔料、生物醫藥服務以及中子治療生物配合物等;2.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主要包括醫學影像設備及服務、先進治療設備及服務、醫用檢查檢驗儀器及服務、植介入生物醫用材料及服務等;3.生物技術。主要包括細胞產業、基因診療、基因編輯、生物3D打印、生物醫學大數據及人工智能等。

  (二)符合相關經營要求

  申請生物產業資金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經營要求:

  1.依法在松山湖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經營,實行獨立核算,依法在松山湖納稅並經園區認定的生物企業(其中初創企業正常經營需滿6個月);2.相關資質如發明專利、臨床許可、註冊證等證明文件的獲取時間在申報的近2年內。若資質獲取時間錯過當年申報期,可順延到下一年;3.符合國家環保、安監要求;

  4.按要求配合做好統計調查工作,及時上報企業經營統計數據。

  (三)不予資助的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2.同一項目已享受松山湖外其他地方同類性質財政支持的;3.三年內單次因違反有關財經、工商、稅務、勞動、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處罰金額合計5萬元以上或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4.經項目引進部門和國土部門核查,存在明顯違約情形的。

第三章 場地租金資助

  第六條 產業用房租金補貼

  對租用松山湖園區政策性產業用房且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物企業給予場地租金補貼:(1)團隊有一人以上(含)獲得國家、省市級人才評選稱號;(2)擁有1項(含)以上生物產業產品發明專利,或取得產品臨床試驗許可,或持有產品註冊證進行產業化;(3)自註冊成立起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營業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場地租金補貼僅能申請1次,已申請過的企業不再資助)上述情況若屬於租賃生產性場地的,補貼期內稅收不少於250元/平方米。每年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研發或生產性場地租金50%補貼,最高不超過22元/平方米/月(含)。其中,辦公研發性場地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累計補貼期限不超過4年;生產性場地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單個企業補貼期內累計享受場地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租金補貼按照“先繳後補”的方式,補貼期從實際繳納租金日期起開始計算,房租滯納金、管理費不納入補貼範圍內。享受租金資助的辦公、研發、生產場地在資助期內不得對外租售,連續一個月無人辦公或生產的,不給予房租補貼。

第四章 研發創新資助

  第七條 新藥臨床前研究獎勵

  對獲得化學藥(第1類)、中藥(第1類)、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1、2類)新藥臨床試驗許可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120萬元、16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獲得以上分類以外的新藥臨床試驗許可的項目,一次性給予80萬元獎勵。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獎勵600萬元。

  第八條新藥臨床研究獎勵

  根據研發進度對臨床研究費用給予獎勵,按臨床試驗Ⅰ期、Ⅱ期和Ⅲ期分階段獎勵,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

  (一)化學藥(第1類)、中藥(第1類)、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1、2類)新藥項目,完成I期臨床試驗並開展II期臨床試驗的,給予申報企業100萬元的補貼;以上分類以外的新藥和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3類)完成臨床試驗Ⅰ期並開展臨床試驗II期,給予申報企業50萬元的補貼。

  (二)化學藥(第1類)、中藥(第1類)、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1、2類)新藥項目,完成II期臨床試驗並開展III期臨床試驗的,給予申報企業400萬元的補貼;以上分類以外的新藥和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3類)完成II期臨床試驗並開展III期臨床試驗的,給予申報企業200萬元的補貼。

  (三)化學藥(第1類)、中藥(第1類)、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1、2類)新藥項目,完成III期臨床試驗並取得藥品註冊申報受理號的,給予申報企業1000萬元的補貼;以上分類以外的新藥和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3類)完成III期臨床試驗並取得藥品註冊申報受理號的,給予申報企業400萬元的補貼。

  第九條新藥註冊獎勵

  (一)對獲得化學藥(第1類)、中藥(第1類)、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1、2類)新藥產品註冊證,並取得生產批件的生物企業,或將生產批件首次變更至園區進行產業化的產品,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對獲得以上分類以外的新藥和生物制品(治療用生物制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第3類)產品註冊證,並取得生產批件的生物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藥品上市許可支持。對於承接上市許可人生產委托、並實現相應品種落戶松山湖生產的企業,按照委托生產的每個品種營業收入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資金總額最高200萬元。

  第十條 仿制藥一致性評價補貼

  對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或等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每個藥品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同一品種在全國前三個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每個藥品再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750萬元。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研發資助

  (一)生物企業研發生產的二、三類醫療器械取得產品註冊申報受理號的,采取如下補貼或獎勵:

  1.對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按當年國家器械產品目錄分類,屬二類理療設備類、非無菌耗材類的產品除外),給予申報企業每項產品(體外診斷試劑類除外,不同規格的同類產品按一項受理,以下類同)50萬元補貼;若屬於體外診斷試劑類,給予申報企業每項產品10萬元補貼;2.對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屬於植入式醫療器械,給予申報企業每項產品200萬元補貼;屬於免臨床體外診斷試劑類,給予申報企業每項產品30萬元補貼;其他三類醫療器械及完成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給予申報企業每項產品120萬元補貼;3.對屬於創新醫療器械產品,在以上條款補貼的基礎上,再給予50萬元補貼。

  (二)經企業研發、申報並獲得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體外診斷試劑類除外)的,再分別給予50萬元、120萬元獎勵;若屬於體外診斷試劑類,再分別給予10萬元、120萬元獎勵(免臨床給予20萬元獎勵)。

  (三)申請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補貼的同一申請企業,每年最高申請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免臨床產品(包括醫療器械和診斷試劑類)的資助金額總額,不超過產品實際投入的一半。

  (四)支持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自市外遷移至松山湖,對遷移成功重新獲得二、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體外診斷試劑類除外)註冊證的生物企業分別給予每項產品30萬元、80萬元獎勵;若屬於體外診斷試劑類,分別給予每項產品10萬元、50萬元獎勵(免臨床獎勵20萬元)。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研發資助

  對經過註冊取得國產或進口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批準證書的,按每品種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經過註冊取得國產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按每品種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50萬元。

  第十三條 應用研發平臺資助

  對企業建設國家級、省級各類高水平應用研發平臺給予資助。(一)國家級應用研發平臺資助。生物企業承擔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建設任務,按照項目實際在松山湖投資總額的50%予以最高2000萬元補貼。

  (二)國家級應用研發平臺分支機構資助。生物企業承擔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分支機構等重大創新載體建設任務,按照項目實際在松山湖投資總額的50%予以最高1000萬元補貼。

  (三)省級應用研發平臺資助。生物企業承擔廣東省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省級創新載體建設任務,按照項目實際在松山湖投資總額的50%予以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五章 產業化資助

  第十四條 市場準入資質獎勵

  (一)新藥國際認定獎勵。生物企業研發生產的新藥,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註冊、歐盟藥品質量指導委員會(EDQM)註冊、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註冊之一,每個證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

  (二)醫療器械國際認定獎勵。生物企業研發生產的三類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類除外),獲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註冊、歐盟(CE)認證、日本藥品醫療器械局(PMDA)註冊之一,每項產品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在國內生產上市後,每項產品分別再給予50萬獎勵。對體外診斷試劑類三類醫療器械,每項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三)對首次通過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含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GCP)(包含I期、II期、III期)、國際實驗動物評估和認可委員會(AAALAC)、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區域細胞制備中心認定證書的生物企業或單位,一次性給予80萬元獎勵。

  (四)對積極參與臨床試驗機構的醫務人員,在先進工作者評選、崗位設置、職稱評定、項目立項等給予優先推薦。

  第十五條上規模獎勵

  (一)對單個產品在松山湖園區按出廠價開票年銷售額首次突破1億元、2億元、5億元的生物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單個產品只能申請1次獎勵,單個生物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200萬元。

  (二)對單個醫療器械品種在松山湖園區按出廠價開票年銷售額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生物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單個生物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1200萬元。

  第十六條 貸款貼息

  按《東莞市招商引資重特大項目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生物產業重特大項目,在享受東莞市級政策貸款貼息支持的基礎上,提高貸款貼息時間及金額上限。項目取得東莞市商業銀行機構新增貸款的,按每個項目每年實繳貸款利息(不包括罰息)的50%給予補貼,每個項目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市園兩級貸款貼息總額累計不超過2500萬元,東莞市級政策不足的部分由本專項予以補足。

第六章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資助

  第十七條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費用補貼

  企業在松山湖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包括但不限於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機構(GLP)、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GCP)、合同研究機構(CRO)、臨床試驗服務平臺、有特殊專業要求的臨床研究醫院、生物醫藥產業中試及生產平臺等)對外提供檢測、分析、測試、生物資源與實驗、CMO、CDMO等服務的,經松山湖園區組織評審認定,給予如下補貼(單個生物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100萬元):

  (一)啟動費補貼。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租金、人才薪酬、裝修等啟動費給予30%、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資助,補貼標準不超過每平方米500元。

  (二)儀器設備購置費補貼。對購置儀器設備費用給予30%、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於CMO、CDMO公共服務平臺,給予10%,最高2000萬元一次性補貼。

  (三)在松山湖設立動物實驗室,開展安全性評價服務工作,一次性給予50萬元補貼。

  第十八條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外服務補貼

  對經松山湖園區評審並認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鼓勵對外開放和服務,對經核定的上年度技術服務收入(扣除來自與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有關聯投資或被投資關系的服務對象的部分),給予按實際提供服務費用的10%、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鼓勵松山湖功能區範圍內具備條件的醫院開展臨床試驗。對經核定的承擔松山湖園區生物產業領域企業臨床試驗業務的功能區內的醫院,按照其上年度技術服務收入,給予按實際提供服務費用的10%、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九條企業使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補貼

  鼓勵松山湖生物企業使用園區內經評審並認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每年按實際支付服務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七章 推介交流資助

  第二十條參加展會補貼

  生物企業參加經松山湖園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境內外知名展會,按展位費、特裝布展費的實際發生費用,給予50%補貼,單次補貼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一條舉辦活動補貼

  生物企業、協會及機構在松山湖主辦、承辦經園區管委會批準支持的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活動,按實際支出活動經費的50%給予補貼,每次活動最高補貼100萬元,給予單個組織年度最高200萬元的補貼。

  第二十二條 商協會、產業聯盟工作經費補貼

  生物產業領域協會、產業聯盟開展經松山湖園區管委會備案助力會員單位開拓市場的服務活動,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50%,給予單個組織年度最高50萬元補貼。

第八章 資金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三條 申報周期和申報指南

  生物產業資金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於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申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於每批次專項資金受理起始日之前7個工作日,通過園區管委會官網及其它公眾傳播媒介向社會發布本批次資金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具體的信息公示渠道以正式的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為準。

  第二十四條 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本扶持政策專項資金資助時均須提交申報資料(復印件需核對原件),資料一式三份,具體見當年的生物產業資金申報指南或申報通知。

  第二十五條 申報受理

  (一)企業申請。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在官方指定的公眾媒體公開專項資金年度申報指南,企業按照申報指南登錄松山湖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填報申請資料。生物產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網上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待網上審查通過後,企業在線打印申報表格,連同其他申報資料匯編成冊,一式三份交生物產業主管部門。

  (二)部門受理。本資金申請對象的申報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全部送達生物產業主管部門,即視為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對於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報送規範要求的,生物產業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對象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對象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更正並重新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未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更正的,該申報對象本批次申報資格自動取消。

  (三)資料核查。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核對申報企業的有關信息,確定企業申報資質的相符性,發函商請相關部門核實申報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與政府簽訂協議履約情況,以最終確定審核通過的扶持項目名單。

  第二十六條 審查結果公示

  通過審查(和專家評審)的申請對象,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按受理批次在官方指定的公眾媒體向社會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可向園區產業部門反映或投訴,園區產業部門應在接到社會反映或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做出處理並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情況對反映或投訴方做出公開答復。

  第二十七條 審批

  對於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對象的審批,按照松山湖管委會審批制度相關規定執行。經松山湖管委會審批同意後,園區產業部門應及時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請單位,同時抄送松山湖財政分局備案。

第九章 資金執行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金核撥

  對通過審批的資助對象,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會同松山湖財政分局按下面流程做好資金撥付:

  (一)申請企業根據下達的批復意見申請資助資金,向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提交《生物產業資金撥款申請表》等相關資料。

  (二)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對《生物產業資金撥款申請表》加具審核意見,經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名審批後交松山湖財政分局。

  (三)松山湖財政分局根據批復意見和審批通過的《生物產業資金撥款申請表》辦理撥款手續。

  (四)對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作進一步核實的資助對象,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會同松山湖財政分局商定後,可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核實,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進行研究後提出處理意見。

  (五)同一項目,適用於多條扶持措施時,從高執行,不予重復扶持。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財政資助資金的核算管理

  對於享受本辦法補貼的項目,企業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做好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落實專賬管理制度,對每一個受資助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建立輔助明細臺賬,單獨核算,確保項目請款和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章 罰 則

  第三十條受資助企業發生過錯或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下面的規定執行:

  (一)獲資助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或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通知松山湖財政分局及時核減、停止撥付專項資助資金或由園區產業部門追繳已撥付的專項資助資金:

  1.擅自改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2.不按照要求規範項目資金支付管理和臺賬管理,導致無法證明經費支出真實性的;3.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助資金(獎勵、貸款貼息資金、租金補貼等除外)、將與項目實施內容無關的經費支出納入項目投入經費核算範圍的;4.使用項目資助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軟硬件設備未建立資產管理臺賬,或挪移到本項目場地範圍之外的其他任何地點,或挪作其他用途的;5.項目組織實施不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完工,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6.項目與政府簽訂協議後不履約、履約不符合或者違反協議約定的;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松山湖專項資金政策有關規定的行為。

  (二)獲資助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通知松山湖財政分局停止撥付財政資助資金,並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對獲資助企業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取消該企業3年內(從作出本決定之日起計算)申報松山湖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1.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和憑證騙取財政專項資助資金的;2.將與實際支出內容不相符的票據入賬騙取財政資助資金或將與項目實施內容無關的經費支出納入項目投入經費核算範圍的;3.將同一筆經費支出多頭記賬,在不同的項目重復列支騙取財政資助資金的;4.獲資助企業相關工作人員貪汙、截留、轉移、擠占或者挪用財政資助資金(獎勵、貸款貼息資金、租金補貼等除外)的;5.使用項目資助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軟硬件設備查無實物且無正當理由,業務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期限屆滿仍不能將相關資產、設備恢復原位原狀的;6.獲資助企業項目與政府簽訂協議履約情況不佳,經限期整改後,仍無法達到要求的;7.將已獲得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立項資助且獲得松山湖財政配套資助的項目,再次申請松山湖立項資助的;8.同一項目重復申請市、園區的同類資助,騙取財政扶持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獲得獎勵類資金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有以下情形,一經業務主管部門查實,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授獎證書,取消3年內松山湖申報財政資助資金的資格,同時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

  (一)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參與專項資金項目審查、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和有關專家發生重大過錯和違法違規行為時,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提出的評估意見存在重大問題或明顯漏洞、嚴重失實的,可視情節輕重,以松山湖管委會名義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財政資金資助項目評估資格、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並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涉嫌犯罪(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評審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的,參照《東莞市“科技東莞”工程資助項目專家評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三條如重復申領一經核實,取消申報資格,依法追究責任並追繳已領取的扶持補助資金,納入誠信黑名單。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受補貼、獎勵、配套的企業,需書面承諾滿足本辦法第七到十四條的受資助項目在園區進行產業化;同時,獲得生物產業資金單項資助5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向松山湖產業部門遞交5年內不得將註冊地搬離園區的書面承諾。書面承諾與該企業和松山湖管委會簽訂的入園投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生物制品、中藥、化學藥分類按《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以及國家藥監局頒布的《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中藥註冊管理專門規定》《生物制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執行,醫療器械分類按《醫療器械分類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執行。如國家、省、市相關法規或辦法調整,則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相關條文與現行的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有沖突,如無特別說明,應以上位法和制定主體層級較高的文件內容為準,如果與松山湖此前制定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有沖突,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東莞市促進生物醫藥創新發展的若幹措施》是與本辦法同類的支持政策,由受資助單位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本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的資助內容如與東莞及松山湖現行的其它政策有重疊,實行“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資助。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松山湖園區產業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東莞松山湖高新區促進生物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松山湖發〔2018〕33號)自本辦法實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來源:東莞松山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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